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73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林妙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新臺幣80,771元,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108年9月17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依前簽訂之契約第15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9.929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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