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洪忠義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怡潔┌──────────────────────────────────┐│附表:本件支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1│ 江芳源 │宜蘭信用│洪忠義│108年10月31日│2,400元│YC0000000││││合作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