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告 李璧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萬2,6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2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3,764元(參萬參仟柒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雅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