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6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許進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陸李竹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參仟零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