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 王秀花 代理人 王寶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股票共6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已聲請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該裁定於110年7月1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同年月16日公告在案,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0月18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0年10月16日為休息日,次日為星期日,順延至次日即同年月18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之110年10月20日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170│├──┼─────────────┼────────┼──┼──┼──┤│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