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鄉林維也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建忠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藍文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藍文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及同年3月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縣市政府核備資料、債務人自102年7月起至10
6年9月止,積欠每季管理費及每季管理費3,200元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業已合法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無理由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