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697號債權人 陳玉桂 債務人歡喜京城二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歡喜京城二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到院國庫繳納,或購買受款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郵政匯票)。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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