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695號債權人四維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詮富銲材實業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詮富銲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到院國庫繳納,或購買受款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郵政匯票)。
二、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