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重訴字第5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羅堅芳 被告信福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曾玉屏 被告 陳碧蓮
陳國榮 陳一維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810,012元,此裁定已於101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