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607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何建樹 債務人何 茂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叁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何建樹邀同 何茂雄 為連帶債務人於民國89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85萬元整(按200萬元、139萬元、46萬元分別計息),借款期限自89年10月5日起至109年10月5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一個月,200萬元及139萬元部分,自第一期至第三十六期按期付息,自第三十七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46萬元部分,按期平均攤付本息。200萬元部分,利息按郵匯局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5.35%+1%計為6.35%,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139萬元及46萬元部分,利息採三段式計息,約定利率自89年10月5日起至90年10月5日止,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7.49%減2.4碼計為年利率6.89%,自90年10月5日起至91年10月5日止,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7.49%加1碼計為年利率7.89%,並自91年10月5日起本行基本放款利率7.49%加2.5碼計為年利率8.115%,嗣後隨本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上開貸款,約定其中任何一期償還本息延遲,該借款視同已到期,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經債務人立借據及增補條款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嗣後於民國92年5月12日再簽訂變更利率申請書暨增補契約書及授信增補契約書,139萬元及46萬元部份,借款改採二段計算利息,自92年6月5日起至94年6月4日止,改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57加2.43%計算,計為年利率4%,機動調整,並自94年6月5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2.93%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本月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每年2,5,8,11月10日調整)。詎料自民國100年6月16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60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建樹、何│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15792│茂雄│月5日起││三七五│││2元│││││├──┼───┼─────┼──────┼──────┼───────┤│002│新臺幣│何建樹、何│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879710│茂雄│月5日起││二二│││元│││││├──┼───┼─────┼──────┼──────┼───────┤│003│新臺幣│何建樹、何│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265814│茂雄│月5日起││三│││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建樹、何│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5792│茂雄│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何建樹、何│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79710│茂雄│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何建樹、何│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5814│茂雄│0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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