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文峰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而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549號、第6405號及110年度毒偵字第23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復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另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文峰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549號、第6405號及110年度毒偵字第23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檢驗結果各含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成分乙情,有各該編號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考,足認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附表┌──┬─────┬───────┬───────┬────────────┐│編號│名稱│數量│毒品成分│證據清單│├──┼─────┼───────┼───────┼────────────┤│1│白色結晶│1包(含袋重1.│第二級毒品甲基│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1412公克)│安非他命│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字第45││││││49號卷第45至49頁、第53││││││至57頁)││││││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見毒偵││││││字第4549號卷第61頁)││││││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4日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第4549號卷││││││第121頁)││││││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0月28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7450號鑑││││││定書(見毒偵字第4549號││││││卷第141頁)││││││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見毒偵││││││字第6405號卷第51頁)│├──┼─────┼───────┼───────┤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2│粉末檢品│3包(合計淨重│第一級毒品海洛│務中心109年10月16日航││││1.26公克,驗餘│因│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淨重1.25公克)││鑑定書(見毒偵字第6405│├──┼─────┼───────┼───────┤號卷第117頁)││3│白色透明結│1袋(毛重3.70│第二級毒品甲基││││晶│20公克,淨重3.│安非他命│││││43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3.436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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