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64號原告 林柏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4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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