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8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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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5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5810號上訴人 陳志鳴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2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不當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陳志鳴如其附表編號1、2所示轉讓禁藥各罪刑及沒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9月14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兆隆法官吳冠霆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