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7200號債權人 黃祿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蔡宇豪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如鑑定報告書估算減少車號000-0000車輛價額之釋明文件影本),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並請提出保險公司給付之文件影本。經本院民國110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如債務人爭執車輛減少價額新台幣(下同)20萬元(本件請求修繕費用32萬元及車輛減少價額20萬元,合計52萬元),可向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申請鑑定,然仍未提出其鑑定資料,亦未提出保險公司給付之文件影本,或釋明保險公司未給付之原因。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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