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47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佳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佳俊於民國92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94年0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30日止累計111,720元正未給付,其中32,210元為本金;79,42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佳俊於民國92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97年09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30日止累計164,331元正未給付,其中65,250元為本金;87,008元為利息;12,07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佳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30日止累計340,616元正未給付,其中89,118元為消費款;251,49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麗麗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4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佳俊│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2210││5月31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吳佳俊│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65250││5月31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吳佳俊│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89118││5月31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