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526號債權人 杜宛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立威 (原名: 陳偉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究為陳立威(原名:陳「偉」佳),抑或為陳立威(原名:陳「韋」佳),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