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心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玖捌參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被告蔡心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0.9835公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心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驗餘淨重0.0698公克)及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0.9137公克),經送請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2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及105年3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2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聲沒字第326號卷第6頁、第10頁)。是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