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張瑞君 被告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尚文 被告 呂子亮
呂尚文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對被告3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3人並無原告所指相關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案件查詢索引卡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逕對被告3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非適法,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香伶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