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46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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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4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易字第1046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志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50號),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德寬書記官林怡君通譯劉金礪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及理由、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呂志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林怡君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登股
106年度毒偵字第50號被告呂志平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志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上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8年3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9年間,因4次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法院判決4月、4月、4月、5月,並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復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接續執行,於102年9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於同年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詎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8月19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住處後方高鐵橋墩下,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燈泡內點火燒烤,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嗣於105年8月20日晚間11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金磚電子遊藝場內,因毒品案件通緝為警緝獲,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呂志平經本署合法傳喚未到庭。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且被告之尿液經採集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尿液採證同意書、臺中市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委託鑑驗尿液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另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判刑確定,復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後,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附卷可參,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已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5年後再犯」之規定,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請依法論處。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檢察官謝謂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南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