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04號聲請人康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雯 訴訟代理人 陳尚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4月3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103年7月16│50,000元│GD0000000│││中華路分行│中華路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