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4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4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瑋
陳耀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450號),被告二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宗瑋、陳耀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陳宗瑋處拘役參拾日、陳耀宗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補充:「被告陳宗瑋、陳耀宗二人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另就量刑證據補充:「被告二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宗瑋、陳耀宗共同詐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0元,依卷存事證,尚留存於起訴書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戶中,經承辦員警請示檢察官後,檢察官已批示通知被害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請退款,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20日南檢和義113偵26450字第1139095687號函檢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則本案告訴人 張凱婷 既得申請退款,被告二人即無再保有犯罪所得之可能,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奕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卓博鈞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6450號被告陳宗瑋男OO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耀宗男OO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OO
樓之O現於法務部○○○○○○○○○○○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宗瑋及陳耀宗共同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約定由陳耀宗利用其臉書陳耀宗帳號於網路上行騙,陳宗瑋則提供不知情之 羅凱駿 (另為不起訴處分)手機0000000000號綁定的星城遊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供被害人匯款,所得累積至新台幣(下同)30000元後,以六四比例(陳耀宗六成陳宗瑋四成)分配贓款。陳耀宗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在臉書「飯店住宿住宿卷餐券轉讓出售交流平台」,見張凱婷貼文購買宜蘭川悅旅社住宿券三張,便於1月11日上午10時34分聯繫張凱婷,佯稱自己有住宿券,雙方議價6000元後,張凱婷依其指示於1月11日12時40分匯款6000元至陳耀宗指示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陳耀宗卻未給付住宿券,並失去聯繫,方知受騙。
二、案經張凱婷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證明事項1被告陳耀宗供述承認所有犯行。證述被告陳宗瑋指示其詐欺,並預定六四分配贓款,但伊尚未取得分配之贓款即被抓入獄。2被告陳宗瑋供述承認有向被告羅凱駿借用星城遊戲帳戶,並提供被告陳耀宗使用,以及有預定行騙六四分,但否認有參與被告陳耀宗此次詐欺等語。3證人羅凱駿證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係星城遊戲帳戶綁定其手機的虛擬帳戶,但伊沒有使用,是給陳宗瑋使用,星城遊戲帳戶大家都會借來借去使用,伊認識陳耀宗,但不熟,陳耀宗係陳宗瑋朋友等語。4告訴人張凱婷陳述告訴人購買住宿券為被告陳耀宗所騙,匯6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實。5告訴人張凱婷提出與被告陳耀宗臉書對話擷取畫面及匯款紀錄告訴人購買住宿券為被告陳耀宗所騙,匯6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實。6中國信託銀行函覆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綁定手機0000000000號及匯入6000元紀錄,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等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綁定證人羅凱駿手機0000000000,該帳戶匯入告訴人被騙6000元之事實。7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6日網字第11308123號函日土星城遊戲會員電磁紀錄只保存30日。該帳戶只綁定手機門號即可註冊,不必填寫姓名、身份證等個人資料。本案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最後一次登入登出紀錄為113年1月11日下午12時41分49秒匯入6000元儲值。8被告陳耀宗、陳宗瑋,以及證人羅凱駿矯正紀錄被告陳耀宗、陳宗瑋,以及證人羅凱駿於本案調查期間,均在監或在押,並無串證的機會,故被告陳耀宗及證人羅凱駿所供應屬實在。
二、核被告陳耀宗及陳宗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未扣案6000元,為不法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0日
檢察官陳鋕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佩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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