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5號原告 陳秋雲 被告 楊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8萬9,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價額│││(苗栗縣○○鎮○○段)│(㎡)│(元/㎡)│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85地號土地│128.94│2萬8,000元││280萬8,027元│├──┼───────────┼───┴──────┤├───────┤│2.│5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42/54││││:苗栗縣苑裡鎮苑北里3│為5,100元││3,967元│││ 鄰成功路 30號)││││├──┴───────────┴──────────┴────┼───────┤│合計│281萬1,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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