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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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37號聲請人 陳書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書豪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及第321條第1項2款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所犯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列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
2年8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2年11月15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三、經查,被告雖以手部受傷為由,請求具保,惟看守所目前設有衛生科門診,若有疾病可於門診中接受治療,如需要外醫,看守所自會安排戒護前往醫院治療,是被告應尚無於其生命、身體有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況,被告顯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再者,本院衡諸被告於本件涉犯9件竊盜犯行,以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故不宜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至被告所稱需返家照顧母親等情,核與羈押原因是否消滅無關,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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