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彰化 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①108年度訴字第133號②108年度訴字第238號③108年度訴字第272號④108年度訴字第407號⑤108年度訴字第414號⑥108年度訴字第415號⑦108年度訴字第67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仁翔被告林承緯選任辯護人陳詠琪律師被告 陳建 成被告 李俊彥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 律師被告 莊竣耀 被告 陳晨妤 被告 吳庭恩 被告 趙姿閔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681、10843、10916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071
6、10232、10652、10982、11231、12035、12812、11087、11310號、108年度偵字第1155、466、920、921、2978、1517、1518、2520、880、1396、374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偵字第10982號、108年度偵字第1299、921、6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仁翔犯如附表二編號18、20、21、22、23、25、26、35、38、
39、40所示之罪(共11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8、20、21、22、23、25、26、35、38、39、40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俊彥犯如附表二編號1、2、4、5、6、7、8、9、10、12、14、
15、16、17、18、20、23、27、32、34所示之罪(共20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4、5、6、7、8、9、10、12、14、15、16、17、18、20、23、27、32、34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建成 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7、20、27、28、29、30、31、36、37所示之罪(共25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7、20、27、28、
29、30、31、36、37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承緯犯如附表二編號2、4、6、7、8、9、10、11、19、24、28、29、30、31、32、33、34所示之罪(共17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4、6、7、8、9、10、11、19、24、28、29、30、31、32、33、34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莊竣耀犯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附表二編號13主文欄所示)。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参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晨妤犯如附表二編號15、16、17所示之罪(共3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5、16、17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参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廷恩 犯如附表二編號40、41、42、43所示之罪(共4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40、41、42、43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参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趙姿閔犯如附表二編號42、44、45、46所示之罪(共4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42、44、45、46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詹仁翔、林承緯、陳建成、李俊彥、莊竣耀、陳晨妤、吳庭恩、趙姿閔、與 張崑楙藍彥麟察志杰 (上列3人均另結)基於參與犯罪組織、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之洗錢犯意,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5、20、24、44另基於冒用公務員名義犯之的犯意)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10月間,加入自稱「賺飽飽」、由不詳之成年人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由詹仁翔擔任車手提款工作,林承緯擔任駕車、車手提款工作,陳建成擔任駕車、車手提款、提供卡片、上游收款之收水錢工作,李俊彥擔任駕車、提供卡片、上游收款之收水錢工作,莊竣耀、陳晨妤、吳庭恩、趙姿閔擔任車手提款工作(詳如附表一所示)。渠等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年之成員,各對附表一所示 鄭玉仙 等46人,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鄭玉仙等46人各陷於錯誤,各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由詐欺集團管領之人頭金融帳戶(提供帳戶而涉嫌幫助詐欺者,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人再指示詹仁翔、林承緯、陳建成、李俊彥、莊竣耀、陳晨妤、吳庭恩、趙姿閔等人,依上開分工方式,持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將附表一所示之鄭玉仙等46人各所匯之款項提領一空,得手後交付由陳建成、李俊彥轉交上手,李俊彥按每日新台幣(下同)2,500元收取報酬,共計取得22,500元,詹仁翔、陳建成、林承緯、莊竣耀、陳晨妤、吳庭恩、趙姿閔等提款車手,按每日3,000元收取報酬,各收取報酬18,000元、30,000元、18,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9,000元。嗣如附表一所示之鄭玉仙等47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鄭玉仙等46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北斗分局、芳苑分局、 溪湖 分局、鹿港分局報告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又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7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先就被告詹仁翔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2、38部分提起公訴,又因被告詹仁翔一人所犯數罪、或與被告林承緯、陳建成、李俊彥、莊竣耀、陳晨妤、吳庭恩、趙姿閔數人共犯參與犯罪組織一罪或數罪,而各追加起訴,合於上開規定,先此敘明。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對於此部分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表示爭執,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斟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情事,且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得作為證據。至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非人對現場情形之言詞描述本身,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查無依法應予排除證據能力之情形,故亦得作為證據。
三、訊據被告詹仁翔、林承緯、陳建成、李俊彥、莊竣耀、陳晨妤、吳庭恩、趙姿閔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互核相符,又有下列證據足資佐證:
㈠附表一編號22、38(①108年度訴字第133號)部分:
⑴證人即告訴人 陳珮綺李姒珊 之證述。
⑵詹仁翔之提領照片。
⑶陳珮綺ATM匯款交易明細表、遭詐騙電話截圖翻拍照片。
李姒珊匯款申請書3紙。
⑷車號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陳元平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黃思萍 中華郵政新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陳莠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蔡舒丞 桌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⑹詹仁翔107.09.25提領資料一覽表。
㈡附表一編號20、21、23、25、26、35、39(②108年度訴字第238號)部分:
⑴證人即告訴人 陳穩立林貞璇劉隆輝陳美玲邱品賢范凱瑜黃秀華 之證述。
⑵陳穩立轉帳交易明細。
林貞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劉隆輝107.09.26當日交易明細查詢。
陳美玲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邱品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范凱瑜自動櫃員機、網銀轉帳明細表。
黃秀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⑶詹仁翔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畫面翻拍照片。
林宥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立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開
戶資料、交易明細、林宥均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
吳宜凌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表。
劉佳保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客戶資料。
魯喆睿 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資料。
林詩 繐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客戶資料。㈢附表一編號1、2、3、4、7、8、9、10、13、14、18、19、
23、24、32、34、37(③108年度訴字第272號)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 江美玲吳建忠李唯瑄程于綺歐金聰
、鄭玉仙、 李琚淞黃景品 、林貞璇、 馬筱淇林淑慈陳盈竹 於、 劉宥榕趙建榕簡嘉緯賴玟錚 、劉隆輝、 康接智謝雅思 之證述。
⑵陳建成107.09.28提領現金、包裹後被警方查獲之超商及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所騎遭變造之車號000-000機車及查扣包裹內物品照片、7-11交貨便服務單。
⑶陳建成107.09.28存款2,000元、提款30,000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⑷107.09.10陳建成搭乘000-0000車輛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款之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⑸車號000-000機車、車號000-000機車、車號000-0000、車
號000-0000、車號000-0000、車號000-0000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⑹李俊彥、陳建成、林承緯、詹仁翔詐欺提款時、地一覽表。
⑺同意搜索證明書、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
⑻提款之自動櫃員機、超商、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⑼被害人歐金聰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被害人鄭玉仙彰化銀行存款憑條。
告訴人 江美羚 匯款申請書2紙。
告訴人吳建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銀轉帳交易結果通知。
告訴人程于綺自動櫃員機匯款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李唯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李琚淞網銀轉帳明細、聯絡資料截圖照片。
告訴人黃景品第一商銀匯款申請書回條。
告訴人林貞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馬筱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
告訴人林淑慈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收據。
告訴人賴玟錚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告訴人 張許秋 珠匯款申請書代傳票。
告訴人劉宥榕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趙建榕郵政儲金簿內頁影印。
告訴人陳盈竹轉帳交易明細。
被害人劉隆輝台灣銀行交易明細查詢。
告訴人康接智匯款申請書3紙。
⑽107.09.26交付款項予上手之照片。
⑾玉山銀行 徐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⑿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宥均帳號0000000000000新開戶建檔登陸單、歷史交易查詢結果。
凱基銀行林宥均帳號000000000000個人基本資料、台幣存摺對帳單。
彰化銀行 陳雯琪 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查詢。
永豐銀行 陳勇任 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查詢。
中華郵政 莊淑惠 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
彰化銀行 林志憲 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查詢。
玉山銀行劉佳保帳號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查詢。
中國信託 游家慈 帳號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玉山銀行 吳凰綺 帳號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查詢,兆豐銀行林宥均帳號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彰化銀行 葉家妡 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查詢。
中國信託 陳藝珊 帳號000000000000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京城銀行 郭利翔 帳號000-00-0000000客戶資料、客戶存提紀錄單、交易明細表。
永豐銀行 蔡忠漢 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富邦銀行 徐毓麒 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玉山銀行徐怡婷帳號0000000000000顧客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國泰世華銀行 蔡承叡 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⒀本院108.06.19公務電話紀錄單(歐金聰拿回遭騙款項)
、本院108.08.02公務電話紀錄單(吳建忠拿回遭騙款項)。
㈣附表一編號33(④108年度訴字第407號)部分:
⑴證人即被害人 王思敏 之證述。
⑵王思敏ATM轉帳明細表。
⑶北斗分局偵查報告(107.09.27/21:29林承緯提款影像)。-⑷第一銀行107年12月25日一總營集字第115380號函附許永
承帳號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㈤附表一編號5、6、7、(10)、11、12、27、28、29、30、
31、36(⑤108年度訴字第414號)部分:⑴證人即告訴人李琚淞、 張許秋珠蔡淑靖朱淑儀 、潘玲
霞、 藍美甄沈美雲 、吳建忠、 李玄琳施怡妏陳雲潔姜佳妤 之證述。
⑵被害人遭騙金額一覽表。
⑶林承緯、陳建成提領一覽表、提款明細、地點。
⑷告訴人李琚淞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
告訴人張許秋珠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
告訴人蔡淑靖郵政匯款申請書。
告訴人朱淑儀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
告訴人 潘玲霞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告訴人沈美雲郵政匯款申請書、存摺內頁。
告訴人李玄琳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告訴人施怡妏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陳雲潔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吳建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銀轉帳交易結果通知。
告訴人姜佳妤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⑸自動櫃員機、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⑹國泰世華銀行蔡承叡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對帳單。
兆豐銀行 張斯琁 帳號00000000000客戶資料、使用ATM交易清單。
中國信託銀行 周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客戶資料、交易明細。
⑺李俊彥、林承緯與姜佳妤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陳建成與藍美甄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㈥附表一編號15、16、17、20(⑥108年度訴字第415號)部分:
⑴證人即被害人劉隆輝、 許俊傑葉美秀陳文燦 之證述。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詹仁翔之證述。
⑶詹仁翔、李俊彥、陳建成、陳晨妤取款犯行一覽表。
⑷被害人劉隆輝客戶當日交易明細查詢、臺灣銀行客戶登摺資料明細查詢單。
被害人許俊傑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被害人葉美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被害人陳文燦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⑸詹仁翔、陳晨妤詐騙明細及監視器照片。
⑹李俊彥、陳建成107.09.26交付款項予上手張崑楙照片。
⑺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1月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
052845號函附劉佳保帳號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7年11月19日一總營集字第102239號函附 陳佳雯 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存摺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東分行107年11月28日合金臺東字第1070005136號函附 陳雅玟 帳號0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新開戶建檔登錄單。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7年10月16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70047451號函附劉佳保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開戶資料。
⑻車號000-0000、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
⑼陳建成與葉美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㈦附表一編號40、41、42、43、44、45、46(⑦108年度訴字第677號)部分:
⑴證人 許裕亭 之證述、租車資料、車號000-0000租賃小
客車車輛、車號000-0000租賃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照片。
⑵證人即告訴人 何雪玉 蔡千加簡碧娥陳朱杏黃秋旺陳語甄郭武勳簡福連張廣甯 之證述。
⑶車手影像調閱管制表及提款一覽表。
⑷告訴人何雪玉玉山銀行存款回條。
告訴人蔡千加遭詐騙時之line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農會存摺內頁。
被害人簡碧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告訴人陳朱杏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告訴人陳語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告訴人郭武勳合作金庫存款憑條、第一銀行存款存根聯。
告訴人簡福連農會存摺內頁、農會匯款申請書。
告訴人張廣甯存摺內頁、元大銀行匯款申請書。
⑸路口監視器、提款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⑹車號000-0000車輛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
車號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⑺第一銀行 張慧玲 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合作金庫銀行張慧玲帳號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合作金庫銀行 何姿儀 帳號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台灣中小企銀 謝沁霈 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國泰世華銀行 黃岱盈 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元大銀行黃岱盈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永豐銀行謝沁霈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玉山銀行謝沁霈帳號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中國信託銀行 簡詠珊 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㈧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詹仁翔、林承緯、陳建成、李俊
彥、莊竣耀、陳晨妤、吳庭恩、趙姿閔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項之規定,所謂「犯罪組織」,是
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本案詐欺犯罪組織之成員,至少有被告詹仁翔、林承緯、陳建成、李俊彥、莊竣耀、陳晨妤、吳庭恩、趙姿閔、負責招募之集團成員並透過通訊軟體指揮之不詳人員「賺飽飽」、負責收取贓款交付上手之同案被告張崑楙,負責撥打電話行騙被害人之機房不詳姓名成員,經本院認定如上,足認被告所參與之集團所實施之詐欺取財罪,是經由縝密之計畫與分工及互相配合而完成之犯罪,且該集團是由多數人所組成、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自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對各被害人等實行詐欺犯行甚明,被告等人上開所為,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㈡按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
00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新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第15條第1項之特殊洗錢罪。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74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等人所屬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本案被告等人參與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
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利用人頭帳戶推由不詳人員詐取被害人之財物,並提領一空,發生詐欺犯罪所得遭掩飾、隱匿去向、所在的最終結果,是核,⑴被告詹仁翔附表一編號18所為、被告林承緯附表一編號2
所為、被告莊竣耀附表一編號13所為、被告陳晨妤附表一編號15所為、被告吳廷恩附表一編號40所為、被告趙姿閔附表一編號42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⑵被告李俊彥、陳建成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⑶⒈被告詹仁翔附表一編號21、22、23、25、26、35、38、
39、40所為、⒉被告李俊彥附表一編號2、4、6、7、8、9、10、12、
14、15、16、17、18、23、27、32、34所為、⒊被告陳建成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7、27、28、29、30
、31、36、37所為、⒋被告林承緯附表一編號4、6、7、8、9、10、11、19、
28、29、30、31、32、33、34所為、⒌被告陳晨妤附表一編號16、17所為、⒍被告吳廷恩附表一編號41、42、43所為、⒎被告趙姿閔附表一編號45、46所為,均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⑷被告詹仁翔、李俊彥、陳建成附表一編號20所為,被告
李俊彥、陳建成附表一編號5所為,被告林承緯附表一編號24所為,被告趙姿閔附表一編號44所為,均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⑸起訴書認被告等人所犯洗錢部分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
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云云,顯有誤會,此部分應於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範圍內,變更起訴法條。又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1、5、20、24、44部分,雖未引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犯之法條,但該法條均與起訴書所引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為同一法條,僅係加重詐欺加重條件不同,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㈣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實施犯罪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等人就其所犯上開犯行,雖就被害人並未親自實施以電話詐騙之行為,或提領詐欺所得之款項,惟其等配合本案之模式行騙,此種犯罪型態具有相當縝密之計畫,堪認被告等人與同案被告張崑楙、藍彥麟、察志杰、及不詳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各就上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犯行,各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㈤按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
,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字第78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李俊彥、陳建成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被告詹仁翔附表一編號18之犯行,被告林承緯附表一編號2之犯行,被告莊竣耀附表一編號13之犯行,被告陳晨妤附表一編號15之犯行,被告吳廷恩附表一編號40之犯行,被告趙姿閔附表一編號42之犯行,因參與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罪之犯罪組織及實施加重詐欺犯行,為其首次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依照上開說明,此部分係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被告李俊彥、陳建成附表一編號1部分,從一重以上開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其餘附表一編號2、13、15、18、40、42部分,各從一重以上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等人所犯其餘部分各係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各從一重以上開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5、20、24、44部分),及各從一重以上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其餘部分)。
㈥加重減輕事由: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雖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惟此部分係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罪處斷,自無從適用本條減刑之規定,併予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卻不思正
途賺取所需,竟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或收取提領詐欺贓款之收水,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被告李俊彥、林承緯與被害人姜佳妤達成民事調解、被告陳建成分別與被害人藍美甄、葉美秀達成民事調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被告趙姿閔前已有詐欺取財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前案,尚未執行完畢,被告吳廷恩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尚在緩刑期間,暨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被告各人參與犯罪之分工方式、犯罪程度、次數、智識程度、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被告詹仁翔、林承緯、陳建成、李俊彥、陳晨妤、吳庭恩、趙姿閔部分,並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㈧緩刑宣告之諭知:
查被告 莊峻耀 、陳晨妤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審酌被告莊峻耀、陳晨妤2人因一時思慮欠周,偶罹刑典,各僅擔任一日之提款車手,犯後知所悔悟,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警惕戒慎而無再犯之虞,考量被告莊峻耀、陳晨妤2人分別為24歲、33歲,均尚年輕,且已積極表達悔過之意思,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又為促使被告2人深切反省,爰依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各諭知被告2人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2人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冀能使被告2人於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被告2人於本案緩刑期間若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按刑法第55條但書係規範想像競合數罪中之輕罪最低度法定刑於「量刑」上具有封鎖作用,立法理由亦說明其目的在於避免「科刑」偏失,可見立法者增訂本條但書之預想射程僅限於重罪「科刑」之封鎖效果。而保安處分並非刑罰,無涉「科刑」偏失,在法無明文下,該封鎖作用倘無條件擴及包含輕罪中關於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例如:強制工作)在內,而對被告作不利之擴張法律適用,非無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主義)之疑慮。況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罪或刑(包括主刑或刑之加重、減輕與免除等項)或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予以適用。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係刑法有關保安處分規定之特別法,其適用範圍以所宣告之罪名為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名為限。而本案所宣告之罪名係刑法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縱與之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係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亦無適用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付刑前強制工作之餘地等情綦詳,核其論斷,在法理上尚非無據,縱學者或實務上因觀察及側重之角度不同,對於上述問題尚有不一致之看法,然原判決上開論斷既屬有據,尚難遽指為違法(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6號刑事判決意旨)。本件被告等人上開犯行係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罪處斷,自無從適用此部分保安處分之規定,併予敘明。
六、沒收:㈠扣案被告詹仁翔所有之筆記型電腦1台、行動電話1支(含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被告李俊彥所有之行動電話2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被告陳建成所有之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號SIM卡1張)、被告林承緯所有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均屬一般用品或為聯絡用品,本院認尚無宣告沒收之必要,爰不為宣告沒收之諭知。
㈡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其所
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是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被告詹仁翔、陳建成、林承緯、莊竣耀、陳晨妤、吳庭恩、趙姿閔等人就本案擔任提領詐欺贓款車手之報酬為每日3,000元,被告李俊彥就本案擔任駕車及收取提領詐欺贓款車手之報酬為每日2,500元,此據各被告述明,被告詹仁翔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8、2
0、21、22、23、25、26、35、38、39、40所示之罪,分別在107年9月25日、26日、27日、10月3日、5日、7日所犯,共計6日,合計報酬為18,000元(3000×6);被告李俊彥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4、5、6、7、8、9、10、12、14、15、16、17、18、20、23、27、32、34所示之罪,分別在107年9月10日、12日、13日、14日、18日、21日、25日、26日、27日所犯,共計9日,合計報酬為22,500元(2500×6);被告陳建成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7、20、27、28、29、30、31、36、37所示之罪,分別在107年9月10日、12日、13日、14日、18日、19日、21日、26日、27日、28日所犯,共計10日,合計報酬為30,000元(3000×10);被告林承緯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4、6、7、8、9、10、11、19、24、28、29、30、31、32、33、34所示之罪,分別在107年9月10日、13日、14日、25日、26日、27日所犯,共計6日,合計報酬為18,000元(3000×6);被告莊竣耀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罪,在107年9月19日所犯,報酬為3,000元;被告陳晨妤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5、16、17所示之罪,均在107年9月21日所犯,報酬為3,000元;被告吳廷恩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0、41、42、43所示之罪,均在107年10月5日所犯,報酬為3,000元;被告趙姿閔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2、44、45、46所示之罪,分別在107年10月5日、8日、9日所犯,共計3日,合計報酬為9,000元(3000×3);此據本院認定如上,此屬各被告之犯罪所得,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關於洗錢標的:
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但被告等人所犯係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罪,自無從適用此部分沒收之規定。
㈣關於犯罪組織所有之財產: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3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但被告等人所犯係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罪,自無從適用此部分沒收之規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前段、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宗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姚志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106年4月21日修正生效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
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以前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入之人頭帳戶│匯款金額│行為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民國)││(民國)││(新臺幣)││(民國)││(新臺幣)│├──────┼───┼─────┼──────┼─────┼────────┼────┼────────┼─────┼────────┼────┤│1│鄭玉仙│107/09/10│假冒警察、檢│107/09/10│陳雯琪│14萬│李俊彥(駕車)│107/09/10│彰化縣竹塘鄉竹五│6萬││(③108訴272-││10:30│察官催討欠款│14:23│彰化商業銀行││陳建成(提款)│15:14:14│路│││107偵10716等│││││(帳號000-0000000││││(統一超商新竹塘│││號起訴書附表│││││0000000)││││店)│││編號1)│││││││├─────┼────────┼────┤│││││││││107/09/10│彰化縣竹塘鄉竹元│8萬││││││││││15:21:52│村 東陽 路1段16號││││││││││││(竹塘農會)││├──────┼───┼─────┼──────┼─────┼────────┼────┼────────┼─────┼────────┼────┤│2│林淑慈│107/09/10│假冒親友借款│107/09/10│吳凰綺│29萬8000│林承緯(駕車、提│107/09/10│彰化縣竹塘鄉竹五│25萬││(③108訴272-││10:43││15:55:05│玉山商業銀行││款)│23:17:34│路│││107偵10716等│││││(帳號000-0000000││陳建成(收水錢)├─────┤(統一超商新竹塘├────┤│號起訴書附表│││││000000)││李俊彥(收水錢)│107/09/11│店)│7千││編號10)││││││││00:16:44│││││││││││││││├──────┼───┼─────┼──────┼─────┼────────┼────┼────────┼─────┼────────┼────┤│3│歐金聰│107/09/11│假冒親友借款│107/09/11│陳雯琪│15萬│陳建成(提款)│││無││(③108訴272-││11:00││11:30│彰化商業銀行││(被害人已匯款入│││(已圈存)││107偵10716等│││││(帳號000-0000000││於詐騙集團控制而│││││號起訴書附表│││││0000000)││可得提領之帳戶,│││││編號│││││││但因被害人嗣後報│││││2)│││││││案圈存款項,陳建││││││││││││成提領未能得款)││││├──────┼───┼─────┼──────┼─────┼────────┼────┼────────┼─────┼────────┼────┤│4│江美羚│107/09/11│假冒親友借款│107/09/12│陳勇任│10萬│李俊彥(駕車)│107/09/13│彰化縣 二林 鎮萬原│10萬││(③108訴272-││11:00││11:00│永豐商業銀行││陳建成(提供卡片│12:37:00│路1段182號│(起訴書││107偵10716等│││││(帳號000-0000000││、收水錢)││( 二林鎮 農會原斗│誤載為5││號起訴書附表│││││0000000)││林承緯(提款)││分部)│萬)││編號3)│││││││││││├──────┼───┼─────┼──────┼─────┼────────┼────┼────────┼─────┼────────┼────┤│5│姜佳妤│107.09.11│假冒警察、檢│107.09.12│張斯琁│3萬│李俊彥(駕車)│107.09.12│彰化縣埤頭鄉 彰水 │2萬││(⑤108訴414-││14:00│察官催討欠款│10:28:39│兆豐商業銀行││陳建成(提款)│10:49:46│路3段265號│││108偵1517等│││├─────┤(帳號00000000000├────┤├─────┤(全家超商)├────┤│號起訴書附表││││107.09.12│)│2萬││107.09.12││2萬││編號11)││││10:30:27││││10:50:47│││││││││││├─────┤├────┤│││││││││107.09.12││1萬││││││││││10:51:38│││││││││││├─────┤├────┤│││││││││107.09.12││200││││││││││10:52:34│││├──────┼───┼─────┼──────┼─────┼────────┼────┼────────┼─────┼────────┼────┤│6│張許秋│107.09.13│假冒親友借款│107.09.14│蔡忠漢│20萬│李俊彥(駕車)│107.09.14│彰化縣 田尾鄉 中山 │2萬││(⑤108訴414-│珠│上午某時││12:30│永豐商業銀行││陳建成(提款)│13:51│路1段191號│││108偵1517等│││││(帳號000-0000000││├─────┤(統一超商)├────┤│號起訴書附表│││││0000000)│││107.09.14││2萬││編號2)││││││││13:52│││││││││││├─────┤├────┤│││││││││107.09.14││2萬││││││││││13:53│││││││││││├─────┤├────┤│││││││││107.09.14││2萬││││││││││13:55│││││││││││├─────┤├────┤│││││││││107.09.14││2萬││││││││││13:55│││││││││││├─────┤├────┤│││││││││107.09.14││2萬││││││││││13:57│││││││├─────┼────────┼────┼────────┼─────┼────────┼────┤│││││107.09.14│ 許毓麒 │30萬│林承緯(提款)│107.09.14│彰化縣田尾鄉光復│2萬││││││12:53:51│富邦商業銀行││陳建成(提供卡片│13:23:56│路2段752號││││││││(帳號000-0000000││、收水錢)├─────┤(統一超商田尾店)├────┤││││││00000)│││107.09.14││2萬││││││││││13:24:55│││││││││││├─────┤├────┤│││││││││107.09.14││2萬││││││││││13:25:52│││││││││││├─────┼────────┼────┤│││││││││107.09.14│彰化縣田尾鄉中山│2萬││││││││││13:30:55│路1段191號││││││││││├─────┤(統一超商田正店)├────┤│││││││││107.09.14││2萬││││││││││13:31:54│││││││││││├─────┤├────┤│││││││││107.09.14││2萬││││││││││13:33:20│││││││││││├─────┼────────┼────┤│││││││││107.09.14│彰化縣田尾鄉光復│2萬││││││││││13:38:39│路3段26號││││││││││││(統一超商)││├──────┼───┼─────┼──────┼─────┼────────┼────┼────────┼─────┼────────┼────┤│7│李琚淞│107/09/13│假冒親友借款│107/09/14│徐怡婷│25萬│陳建成(提供卡片│107.09.14│彰化縣田尾鄉中山│2萬││(⑤108訴414-││15:51││11:31:18│玉山商業銀行││、提款、收水錢)│12:01:31│路1段191號│││108偵1517等│││││(帳號000-0000000││林承緯(提款)├─────┤(統一超商)├────┤│號起訴書附表│││││000000)││李俊彥(駕車、收│107.09.14││2萬││編號1)│││││││水錢)│12:02:35││││(108偵6889號│││││││├─────┤├────┤│移送併辦意旨││││││││107.09.14││2萬││書)││││││││12:03:40│││││││││││├─────┤├────┤│││││││││107.09.14││2萬││││││││││12:08:40│││││││││││├─────┤├────┤│││││││││107.09.14││2萬││││││││││12:09:40│││││││││││├─────┤├────┤│││││││││107.09.14││2萬││││││││││12:10:37│││││││││││├─────┤├────┤│││││││││107.09.14││2萬││││││││││12:11:46│││││││││││├─────┼────────┼────┤│││││││││107.09.14│彰化縣田尾鄉光復│1萬││││││││││12:16:44│路2段752號││││││││││││(統一超商)││├──────┤││││││├─────┼────────┼────┤│(③108訴272││││││││107/09/15│彰化縣溪湖鎮西環│9萬9千││-107偵10716││││││││00:40:13至│路56號│││等號起訴書附││││││││00:44:03│(合作金庫商業銀│││表編號11)│││││││││行)││├──────┼───┼─────┼──────┼─────┼────────┼────┤├─────┼────────┼────┤│8│李唯瑄│107/09/13│佯稱變成經銷│107/09/13│莊淑惠│2萬9987││107/09/13│彰化縣竹塘鄉竹林│3萬││(③108訴272││17:38│商定期扣款│19:33│中華郵政│││21:46:39│路1段366號│││-107偵10716│││├─────┤(帳號000-0000000├────┤││(竹塘郵局)│││等號起訴書附││││107/09/13│0000000)│││││││表編號5)││││19:43││2萬9985│││││││││││││││││├──────┼───┼─────┼──────┼─────┤├────┤│││││9│程于綺│107/09/13│佯稱重複扣款│107/09/13││1萬3912││││││(③108訴272││20:50││21:33││││││││-107偵1071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10│吳建忠│107/09/13│佯稱重複付款│107/09/13││2萬9988│李俊彥(駕車)│││││(③108訴272││20:23││21:33│││陳建成(提供卡片│││││-107偵10716│││││││、收水錢)│││││等號起訴書附│││││││林承緯(提款)│││││表編號4、4之││││││││││││1)│││││││││││├──────┤││├─────┼────────┼────┼────────┼─────┼────────┼────┤│(⑤108訴414││││107/09/13│周怡婷│3萬│李俊彥(駕車)│107/09/14│彰化縣埤頭鄉彰水│2萬││-108偵1517等││││22:11:4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建成(提款)│00:37:59│路4段107號│││號起訴書附表│││││(帳號000-0000000││├─────┤(統一超商)├────┤│編號◎)│││││00000)│││107/09/14││2萬││││││││││00:38:58│││├──────┤││├─────┼────────┼────┼────────┼─────┼────────┼────┤│(③108訴272││││107/09/14│蔡承叡│9萬9999│李俊彥(駕車)│107/09/14│彰化縣 溪湖鎮崙子 │4萬││-107偵10716││││00:09:4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陳建成(提款)│00:50:10│腳路122號│││等號起訴書附│││││(帳號000-0000000││││(全家超商溪湖再│││表編號4)│││││00000)││││發店)││├──────┤││├─────┼────────┼────┼────────┼─────┼────────┼────┤│(⑤108訴414-││││107/09/14│周怡婷│7萬5123│李俊彥(駕車)│107/09/14│彰化縣埤頭鄉彰水│7萬5千││108偵1517等││││00:11:4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建成(提款)│00:29:58│路4段107號│││號起訴書附表│││││(帳號000-0000000││││(統一超商)│││編號◎)│││││00000)││││││├──────┼───┼─────┼──────┼─────┼────────┼────┼────────┼─────┼────────┼────┤│11│蔡淑靖│107.09.14│假冒親友借款│107.09.14│蔡忠漢│15萬│林承緯(提款)│107.09.14│彰化縣田尾鄉光復│6萬││(⑤108訴414││13:30││14:05:10│中華郵政││陳建成(提供卡片│14:27:07│路3段26號│││-108偵1517等│││││(帳號000-0000000││、收水錢)├─────┤(田尾郵局)├────┤│號起訴書附表│││││-0000000)│││107.09.14││6萬││編號3)││││││││14:28:14│││││││││││├─────┤├────┤│││││││││107.09.14││3萬││││││││││14:29:47│││├──────┼───┼─────┼──────┼─────┼────────┼────┼────────┼─────┼────────┼────┤│12│李玄琳│107.09.14│假冒親友借款│107.09.14│ 楊佳澄 │5萬│李俊彥(駕車)│107.09.14│彰化縣田尾鄉光復│2萬││(⑤108訴414││下午││14:17:23│台新商業銀行││陳建成(提款)│14:54:06│路3段26號│││-108偵1517等│││││(帳號000-0000000││├─────┤(田尾郵局)├────┤│號起訴書附表│││││000000)│││107.09.14││2萬││編號8)││││││││14:55:07│││││││││││├─────┤├────┤│││││││││107.09.14││1萬││││││││││14:56:10│││├──────┼───┼─────┼──────┼─────┼────────┼────┼────────┼─────┼────────┼────┤│13│康接智│107.09.15│假冒親友借款│107.09.18│林志憲│20萬│莊竣耀(提款)│107.09.19│彰化縣二林鎮斗苑│2萬││(③108訴272││上午某時││13:31│彰化銀行北高雄分││陳建成(提供卡片│00:36│路4段159號│││-107偵10716│││││行││、收水錢)││(統一超商群茂店)│││等號起訴書附│││││(帳號000-0000000││├─────┼────────┼────┤│表編號7)│││││0000000)│││107.09.19│彰化縣二林鎮斗苑│2萬││││││││││00:43│路4段720號││││││││││├─────┤(統一超商源益店├────┤│││││││││107.09.19││2萬││││││││││00:44│││││││││││├─────┼────────┼────┤│││││││││107.09.19│彰化縣二林鎮北平│2萬││││││││││00:49│里 仁愛 路425號││││││││││││(統一超商儒林店)││├──────┼───┼─────┼──────┼─────┼────────┼────┼────────┼─────┼────────┼────┤│14│陳盈竹│107.09.17│佯稱重複扣款│107.09.17│蔡忠漢│6萬5957│李俊彥(駕車)│107.09.18│彰化縣 溪湖鎮二溪 │3萬││(③108訴272││20:13││22:17:26至│永豐商業銀行││陳建成(提款)│01:35:25│路1段369號│││-107偵10716││││107.09.18│(帳號000-0000000││├─────┤(統一超商二溪店)│││等號起訴書附││││01:27:24│0000000)│││107.09.18││││表編號12)││││││││01:36:13│││││││││││││││├──────┼───┼─────┼──────┼─────┼────────┼────┼────────┼─────┼────────┼────┤│15│許俊傑│107.09.21│假冒親友借款│107.09.21│陳佳雯│8萬│陳建成(提供卡片│107.09.21│彰化縣溪湖鎮二溪│2萬││(⑥108訴415-││10 時許 ││11:34:11│第一商業銀行││、收水錢)│11:58:25│路7段195號│││107偵11231等│││││(帳號000-0000000││陳晨妤(提款)├─────┤(統一超商)├────┤│號起訴書附表│││││0000)││李俊彥(收水錢)│107.09.21││2萬││編號2)││││││││11:59:23│││││││││││├─────┤├────┤│││││││││107.09.21││2萬││││││││││12:00:17│││││││││││├─────┤├────┤│││││││││107.09.21││2萬││││││││││12:01:10│││├──────┼───┼─────┼──────┼─────┼────────┼────┼────────┼─────┼────────┼────┤│16│葉美秀│107.09.21│假冒親友借款│107.09.21│陳雅玟│10萬│陳建成(提供卡片│107.09.21│彰化縣溪湖鎮二溪│2萬││(⑥108訴415││某時許││11:4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收水錢)│15:13:33│路6段508號│││-107偵11231│││││(帳號000-0000000││陳晨妤(提款)├─────┤(OK超商)├────┤│等號起訴書附│││││000000)││李俊彥(收水錢)│107.09.21││2萬││表編號3)││││││││15:14:12│││││││││││├─────┤├────┤│││││││││107.09.21││2萬││││││││││15:14:48│││││││││││├─────┤├────┤│││││││││107.09.21││2萬││││││││││15:15:28│││││││││││├─────┤├────┤│││││││││107.09.21││1萬││││││││││15:16:02│││├──────┼───┼─────┼──────┼─────┼────────┼────┼────────┼─────┼────────┼────┤│17│陳文燦│107.09.21│假冒親友借款│107.09.21│劉佳保│6萬│陳建成(提供卡片│107.09.21│彰化縣溪湖鎮二溪│2萬││(⑥108訴415││12:30││13:12:49│新光商業銀行││、收水錢)│13:24:52│路2段612號1樓│││-107偵11231│││││(帳號00000000000││陳晨妤(提款)││( 萊爾富 超商)│││等號起訴書附│││││00)││李俊彥(收水錢)├─────┼────────┼────┤│表編號1)││││││││107.09.21│彰化縣溪湖鎮二溪│2萬││││││││││13:29:55│路1段369號││││││││││├─────┤(統一超商)├────┤│││││││││107.09.21││2萬││││││││││13:30:55│││├──────┼───┼─────┼──────┼─────┼────────┼────┼────────┼─────┼────────┼────┤│18│黃景品│107.09.25│假冒親友借款│107.09.25│林宥均│19萬│詹仁翔(提款)│107.09.25│彰化縣溪湖鎮彰水│1萬││(③108訴272││上午某時許││11:59:38│凱基商業銀行││李俊彥(收水錢)│22:54:26│路2段745號│││-107偵10716│││││(帳號000-0000000││││(全家超商雙溪店)│││等號起訴書附│││││00000)│││││││表編號17)│││││││││││││││││││││││├──────┼───┼─────┼──────┼─────┼────────┼────┼────────┼─────┼────────┼────┤│19│劉宥榕│107.09.25│假冒親友借款│107.09.25│林宥均│3萬│林承緯(提款)│107.09.25│彰化縣溪湖鎮二溪│3萬││(③108訴272││10:00││14:24│兆豐商業銀行│││14:35至│路2段612號│││-107偵10716│││││(帳號000-0000000│││14:36│( 萊爾富彰福店 )│││等號起訴書附│││││0000)│││││││表編13)│││││││││││││││││││││││├──────┼───┼─────┼──────┼─────┼────────┼────┼────────┼─────┼────────┼────┤│20│劉隆輝│107.09.25│假冒警察催討│107.09.26│劉佳保│4萬4010│陳建成、詹仁翔(│107.09.26│彰化縣竹塘鄉東陽│2萬││(⑥108訴415││早上某時許│欠款│00:30│玉山商業銀行││提款)│00:45:25│路1段16號│││-107偵11231│││││(帳號000-0000000││陳建成、李俊彥(├─────┤(竹塘農會)├────┤│等號起訴書附│││││000000)││收水錢)│107.09.26││2萬││表編號4)│││││││張崑楙(收水錢,│00:46:07││││(③108訴272│││││││另結)├─────┤├────┤│-107偵10716││││││││107.09.26││1萬││等號起訴書附││││││││00:46:45││││表編號8)│││││││├─────┤├────┤│(②108訴238││││││││107.09.26││2千││-108偵1155號││││││││00:47:20││││起訴書附表編│││││││├─────┤├────┤│號3)││││││││107.09.26││2千││(108偵10982││││││││00:47:51││││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21│陳穩立│107.09.25│佯稱重複扣款│107.09.25│林宥均│9萬9989│詹仁翔(提款)│107.09.25│彰化縣埤頭鄉彰水│2萬││(②108訴238││17:12││18:23│永豐商業銀行│││18:48│路3段265號│││-108偵1155號│││││(帳號000-0000000││├─────┤(全家超商埤頭金├────┤│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107.09.25│農店)│2萬││號號1)││││││││18:49│││││││││││├─────┤├────┤│││││││││107.09.25││2萬││││││││││18:50│││││││││││├─────┼────────┼────┤│││││││││107.09.25│彰化縣 埤頭鄉斗苑 │2萬││││││││││18:57│西路406號││││││││││├─────┤(統一超商合興店)├────┤│││││││││107.09.25││1萬9千││││││││││18:58│││├──────┼───┼─────┼──────┼─────┼────────┼────┼────────┼─────┼────────┼────┤│22│陳珮綺│107.09.25│佯稱訂單錯誤│107.09.25│陳元平│2萬9987│詹仁翔(提款)│107.09.25│彰化縣埤頭鄉斗苑│2萬││(①108訴133││20:30││20:5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1:31│西路406號│││-107偵10681│││││(000-00000000000││├─────┤(統一超商合興店)├────┤│等號起訴書附│││││00)│││107.09.25││9千││表編號1)││││││││21:32│││││││││││││││├──────┼───┼─────┼──────┼─────┼────────┼────┼────────┼─────┼────────┼────┤│23│林貞璇│107.09.25│佯稱大筆扣款│107.09.25│林宥均│1萬9985│詹仁翔(提款)│107.09.25│彰化縣溪湖鎮彰水│2千││(②108訴238││21:15││22:01:0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李俊彥(收水錢)│22:52:36│路2段745號│││-107偵10716│││││(帳號000-0000000││├─────┤(全家超商雙溪店)├────┤│等號起訴書附│││││000000)│││107.09.25││1萬8千││表編號18)││││││││22:53:36││││(⑤108訴414-││││││││││││108偵1155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08偵1098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2)│││││││││││├──────┼───┼─────┼──────┼─────┼────────┼────┼────────┼─────┼────────┼────┤│24│趙建榕│107.09.26│假冒警察身分│107.09.26│郭利翔│20萬│林承緯(提款)│107.09.26│彰化縣溪湖鎮二溪│9萬9千││(③108訴││10:00│申請電話號碼│、27│京城商業銀行│││12:53:40至│路2段612號│││272-107偵│││││(帳號000-0000000│││12:58:06│(萊爾富彰福店)│││10716等號起│││││00000)│││││││訴書附表編號││││││││││││14)│││││││││││├──────┼───┼─────┼──────┼─────┼────────┼────┼────────┼─────┼────────┼────┤│25│范凱瑜│107.09.26│佯稱定期扣款│107.09.27│ 林詩繐 │4萬7985│詹仁翔(提款)│107.09.27│彰化縣二 林鎮仁愛 │2萬││(②108訴││19:16││00:02│兆豐商業銀行│││00:07│路707號├────┤│238-108偵│││││(帳號00000000000││├─────┤(二林郵局)│2萬││1155號起訴書│││││000)│││107.09.27│├────┤│附表編號6)││││││││00:08││8千│├──────┼───┼─────┼──────┼─────┼────────┼────┼────────┼─────┼────────┼────┤│26│陳美玲│107.09.26│佯稱訂單錯誤│107.09.26│魯喆睿│2萬9985│詹仁翔(提款)│107.09.26│彰化縣芳苑鄉斗苑│2萬││(②108訴││20:09││21:13│高雄銀行│││21:31│路三合段100號├────┤│238-108偵│││││(帳號00000000000││││(全家超商)│9千││1155號起訴書│││││0000)│││││││附表編號4)│││││││││││├──────┼───┼─────┼──────┼─────┼────────┼────┼────────┼─────┼────────┼────┤│27│施怡妏│107.09.26│佯稱重複扣款│107.09.26│林詩繐│3萬│陳建成(提款)│107.09.26│彰化縣埤頭鄉斗苑│2萬││(⑤108訴││21:01││22:30:17│合作金庫銀行││李俊彥(駕車)│23:05:25│路3段100號(全家│││414-108偵│││││(000-00000000000││├─────┤超商)├────┤│1517等號起訴│││││00)│││107.09.26││1萬││書附表編號9)││││││││23:06:21│││├──────┼───┼─────┼──────┼─────┼────────┼────┼────────┼─────┼────────┼────┤│28│沈美雲│107.09.27│假冒親友借款│107.09.27│ 許永承 │29萬│林承緯(提款)│107.09.27│彰化縣大城鄉 中平 │2萬││(⑤108訴414-││10:30││11:59:19│新光商業銀行││陳建成(提供卡片│12:30:28│路8號│││108偵1517等│││││(帳號00000000000││、收水錢)├─────┤(全家超商)├────┤│號起訴書附表│││││00000)│││107.09.27││2萬││編號7)││││││││12:30:59│││││││││││├─────┤├────┤│││││││││107.09.27││2萬││││││││││12:31:30│││││││││││├─────┤├────┤│││││││││107.09.27││2萬││││││││││12:32:02│││├──────┼───┼─────┼──────┼─────┼────────┼────┼────────┼─────┼────────┼────┤│29│朱淑儀│107.09.27│假冒親友借款│107.09.27│陳藝珊│15萬│林承緯(提款)│107.09.27│彰化縣二林鎮大成│2萬││(⑤108訴414-││10時許││15:21:3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陳建成(提供卡片│15:57:44│路1段571號│││108偵1517號│││││(帳號000-0000000││、收水錢)├─────┤(統一超商)├────┤│等起訴書附表│││││000000)│││107.09.27││2萬││編號4)││││││││15:58:41│││││││││││├─────┤├────┤│││││││││107.09.27││2萬││││││││││15:59:37│││││││││││├─────┤├────┤│││││││││107.09.27││2萬││││││││││16:05:21│││││││││││├─────┤├────┤│││││││││107.09.27││2萬││││││││││16:06:24│││││││││││├─────┤├────┤│││││││││107.09.27││2萬││││││││││16:07:17│││││││││││├─────┤├────┤│││││││││107.09.27││2萬││││││││││16:08:10│││││││││││├─────┤├────┤│││││││││107.09.27││9千││││││││││16:09:04│││├──────┼───┼─────┼──────┼─────┼────────┼────┼────────┼─────┼────────┼────┤│30│藍美甄│107.09.27│假冒親友借款│107.09.27│陳藝珊│10萬│林承緯(提款)│107.09.27│彰化縣大城鄉中平│2萬││(⑤108訴414-││13:28││14:39:35│華南商業銀行││陳建成(提供卡片│15:36:12│路8號│││108偵1517等│││││(帳號000-0000000││、收水錢)├─────┤(全家超商)├────┤│號起訴書附表│││││00000)│││107.09.27││1萬9千││編號6)││││││││15:37:21│││├──────┼───┼─────┼──────┼─────┼────────┼────┼────────┼─────┼────────┼────┤│31│潘玲霞│107.09.27│假冒親友借款│107.09.27│陳藝珊│15萬│林承緯(提款)│107.09.27│彰化縣大城鄉 南平 │2萬││(⑤108訴414-││14:00││14:41:53│元大商業銀行││陳建成(提供卡片│15:21:13│路256號│││108偵1517等│││││(帳號000-0000000││、收水錢)├─────┤(農會)├────┤│號起訴書附表│││││0000000)│││107.09.27││2萬││編號5)││││││││15:21:50│││││││││││├─────┤├────┤│││││││││107.09.27││2萬││││││││││15:22:25│││││││││││├─────┤├────┤│││││││││107.09.27││2萬││││││││││15:23:00│││││││││││├─────┤├────┤│││││││││107.09.27││2萬││││││││││15:23:36│││││││││││├─────┤├────┤│││││││││107.09.27││2萬││││││││││15:24:12│││││││││││├─────┤├────┤│││││││││107.09.27││2萬││││││││││15:24:46│││││││││││├─────┤├────┤│││││││││107.09.27││1萬(起││││││││││15:25:27││訴書誤載││││││││││││為2萬)│├──────┼───┼─────┼──────┼─────┼────────┼────┼────────┼─────┼────────┼────┤│32│賴玟錚│107.09.27│佯稱重複扣款│107.09.27│葉家妡│1萬9000│林承緯(提款)│107.09.27│彰化縣溪湖鎮崙子│1萬9千││(③108訴272-││20:17││21:27:53│彰化商業銀行││李俊彥(提供卡片│22:00:24│腳路122號│││107偵10716等│││││(帳號000-0000000││、收水錢)││(全家超商再發店)│││號起訴書附表│││││0000000)│││││││編號16)│││││││││││├──────┼───┼─────┼──────┼─────┼────────┼────┼────────┼─────┼────────┼────┤│33│王思敏│107.09.27│佯稱訂單錯誤│107.09.27│許永承│2萬9985│林承緯(提款)│107.09.27│彰化縣埤頭鄉斗苑│2萬││(④108訴407-││20:40││21:18│第一商業銀行│││21:29│西路406號│││108偵2978號│││││(帳號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編│││││0000)│││││││號1)│││├─────┤├────┤│││││││││107.09.27││1萬9985││││││││││21:26│││││││├──────┼───┼─────┼──────┼─────┼────────┼────┼────────┼─────┼────────┼────┤│34│簡嘉緯│107.09.27│佯稱訂單錯誤│107.09.27│陳藝珊│2萬123│林承緯(提款)│107.09.27│彰化縣溪湖鎮崙子│2萬││(③108訴272-││20:53││21:44:0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李俊彥(提供卡片│22:00:24│腳路122號│││107偵10716等│││││(帳號000-0000000││、駕車、收水錢)││(全家超商再發店)│││號起訴書附表│││││00000)│││││││編號15)│││││││││││├──────┼───┼─────┼──────┼─────┼────────┼────┼────────┼─────┼────────┼────┤│35│邱品賢│107.09.27│佯稱定期扣款│107.09.26│林詩繐│2萬9999│詹仁翔(提款)│107.09.26│彰化縣二林鎮仁愛│2萬││(②108訴238-││20:05││22:46│彰化商業銀行│││22:50│路707號│││108偵1155號│││││(帳號000-0000000││├─────┤(二林郵局)├────┤│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107.09.26││1萬││號5)││││││││22:51│││├──────┼───┼─────┼──────┼─────┼────────┼────┼────────┼─────┼────────┼────┤│36│陳雲潔│107.09.28│佯稱重複扣款│107.09.28│ 游佳慈 │3萬│陳建成(提款)│107.09.28│彰化縣埤頭鄉斗苑│6萬1千││(⑤108訴414-││16:36││18:45:45│台新商業銀行│││19:04:44│路3段100號│││108偵1517等│││├─────┤(帳號000-0000000├────┤││(全家超商)│││號起訴書附表││││107.09.28│000000)│3萬││││││編號10)││││18:57:27│││││││││││││││││││├──────┼───┼─────┼──────┼─────┼────────┼────┼────────┼─────┼────────┼────┤│37│馬筱淇│107.09.28│佯稱重複扣款│107.09.28│游家慈│2萬9985│陳建成(提款)│107.09.28│彰化縣二林鎮仁愛│9千││(③108訴272-││17:18││19:36:1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當場遭二林派出│19:42:55│路425號│││107偵10716等│││├─────┤(帳號000-0000000├────┤所查獲】├─────┤(統一超商儒林店)├────┤│號起訴書附表││││107.09.28│00000)│3萬││107.09.28││3萬││編號9)││││20:12││││19:48:01│││├──────┼───┼─────┼──────┼─────┼────────┼────┼────────┼─────┼────────┼────┤│38│李姒珊│107.10.03│假冒親友借款│107.10.03│ 董思萍 │18萬│詹仁翔(提款)│107.10.03│南投縣南投市復興│2萬││(①108訴133-││10時許││10:45│中華郵政 新竹東園 ││吳廷恩(另案經南│11:11:45│路342號│││107偵10681等│││││郵局││投地檢以108年度├─────┤(全家超商 康金店 )├────┤│號起訴書附表│││││(帳號0000000-000││偵字第1299號起訴│107.10.03││2萬││編號2)(108│││││0000)││)│11:12:15││││偵12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07.10.03││2萬││││││││││11:12:46│││││││││││├─────┤├────┤│││││││││107.10.03││2萬││││││││││11:13:16│││││││││││├─────┼────────┼────┤│││││││││107.10.03│南投縣南投市復興│2萬││││││││││11:17:11│路311號││││││││││├─────┤(統一超商康壽店)├────┤│││││││││107.10.03││2萬││││││││││11:18:08│││││││││││├─────┼────────┼────┤│││││││││107.10.03│南投縣南投市復興│2萬││││││││││11:23:48│路121號││││││││││││(全家超商車站店)││││││││││├─────┼────────┼────┤│││││││││107.10.04│彰化市○○路○段│2萬││││││││││00:10│276號││││││││││├─────┤(統一超商家樂福├────┤│││││││││107.10.04│門市)│9千││││││││││00:12│││││││├─────┼────────┼────┤├─────┼────────┼────┤│││││107.10.03│陳莠寶│15萬││107.10.03│南投縣南投市彰南│12萬││││││12:4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3:15:55│路1段573號││││││││(帳號00000000000││││(統一超商 豐億店 )││││││││00000)││││││││││││││││││││││││││├─────┼────────┼────┤│││││││││107.10.04│彰化縣彰化市茄苳│3萬││││││││││00:13│路1段276號││││││││││││(統一超商家樂福││││││││││││店)│││││││││││││││││││├────────┼────┤├─────┼────────┼────┤││││││蔡舒丞│15萬││107.10.03│南投縣南投市彰南│12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3:17:12│路1段573號││││││││(帳號00000000000││││(統一超商豐億店)││││││││00000)││├─────┼────────┼────┤│││││││││107.10.04│彰化縣彰化市金馬│3萬││││││││││00:04│路1段358號││││││││││││(統一超商締寶店)││├──────┼───┼─────┼──────┼─────┼────────┼────┼────────┼─────┼────────┼────┤│39│黃秀華│107.10.04│假冒親友借款│107.10.05│吳宜凌│3萬│詹仁翔(提款)│107.10.07│南投縣國姓鄉 中正 │2萬││(②108訴238-││13:35││11:20│玉山商業銀行│││04:04:07│路4段168號│││108偵1155號│││├─────┤(帳號000-0000000├────┤├─────┤(國姓北山郵局)├────┤│起訴書附表編││││107.10.05│000000000)│3萬││107.10.07││2萬││號7)││││11:31││││04:05:06│││││││││││├─────┤├────┤│││││││││107.10.07││2萬││││││││││04:06:09│││├──────┼───┼─────┼──────┼─────┼────────┼────┼────────┼─────┼────────┼────┤│40│張廣甯│107.10.05│假冒親友借款│107.10.05│謝沁霈│5萬│吳庭恩(提款)│107.10.05│彰化縣溪湖 鎮平和 │2萬││(⑦108訴677││上午某時許││10:47│臺灣企銀││詹仁翔(駕車)│11:49│街211號│││-107偵11087│││││(帳號00000000000││├─────┤(彰化十信)├────┤│等號起訴書附│││││000)│││107.10.05││2萬││表編號1)││││││││11:50│││││││││││├─────┼────────┼────┤│││││││││107.10.05│彰化縣溪湖鎮西環│9千││││││││││12:05│路373號││││││││││││(統一超商)││├──────┼───┼─────┼──────┼─────┼────────┼────┼────────┼─────┼────────┼────┤│41│簡碧娥│107.10.05│假冒親友借款│107.10.05│簡詠珊│18萬│吳庭恩(提款)│107.10.05│彰化縣鹿港鎮復興│12萬││(⑦108訴677││10:00││11:3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藍彥麟(駕車,另│14:22│路595號│││-107偵11087│││││(帳號000-0000000││結)││(統一超商)│││等號起訴書附│││││00000)│││││││表編號4)│││││││││││││││││││││││├──────┼───┼─────┼──────┼─────┼────────┼────┼────────┼─────┼────────┼────┤│42│何雪玉│107.10.05│假冒親友借款│107.10.05│謝沁霈│17萬│趙姿閔(提款)│107.10.05│彰化縣鹿港鎮成功│2萬││(⑦108訴677-││10:00││11:49│玉山商業銀行││藍彥麟(駕車,另│13:41│路1段│││107偵11087等│││││(帳號000-0000000││結)├─────┤(鹿港郵局)├────┤│號起訴書附表│││││000000)│││107.10.05││2萬││編號2)││││││││13:42││││││││││├────────┼─────┼────────┼────┤││││││││吳庭恩(提款)│107.10.05│彰化縣鹿港鎮中山│2萬│││││││││藍彥麟(駕車,另│13:49│路257號││││││││││結)││(統一超商)│││││││││├────────┼─────┼────────┼────┤││││││││趙姿閔(提款)│107.10.05│彰化縣鹿港鎮民權│2萬│││││││││藍彥麟(駕車,另│13:54│路202號││││││││││結)││(全家超商)││├──────┼───┼─────┼──────┼─────┼────────┼────┼────────┼─────┼────────┼────┤│43│蔡千加│107.10.05│假冒親友借款│107.10.05│謝沁霈│5萬│吳庭恩(提款)│107.10.05│彰化縣鹿港鎮中山│2萬││(③108訴677-││10:49││13:37│永豐商業銀行││藍彥麟(駕車,另│13:42│路257號│││107偵11087等│││││(帳號000-0000000││結)├─────┤(統一超商)├────┤│號起訴書附表│││││0000000)│││107.10.05││2萬││編號3)││││││││13:51│││││││││││├─────┤├────┤│││││││││107.10.05││9千││││││││││13:52│││├──────┼───┼─────┼──────┼─────┼────────┼────┼────────┼─────┼────────┼────┤│44│郭武勳│107.10.07│假冒公務員詐│107.10.09│張慧玲│15萬│趙姿閔(提款)│107.10.09│彰化縣埤頭鄉斗苑│2萬││(⑦108訴677-││09:30起至│財│11:5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藍彥麟(駕車,另│12:13│路1段180號│││107偵11087等││107.10.09│││(帳號000-0000000││結)├─────┤(台中商業銀行)├────┤│號起訴書附表│││││000000)│││107.10.09││2萬││編號7)││││││││12:14:16│││││││││││├─────┤├────┤│││││││││107.10.09││2萬││││││││││12:14:50│││││││││││├─────┼────────┼────┤│││││││││107.10.09│彰化縣北斗鎮斗中│2萬││││││││││12:43:10│路921號之5││││││││││├─────┤(全家超商)├────┤│││││││││107.10.09││2萬││││││││││12:43:47│││││││││││├─────┼────────┼────┤│││││││││107.10.09│彰化縣埤頭鄉斗苑│2萬││││││││││13:05│東路2之5號││││││││││├─────┤(全家超商)├────┤│││││││││107.10.09││2萬││││││││││13:05│││││││││││├─────┼────────┼────┤│││││││││107.10.09│彰化縣埤頭鄉斗苑│9千││││││││││13:14│東路588號││││││││││││(統一超商)││││││├─────┼────────┼────┼────────┼─────┼────────┼────┤│││││107.10.09│張慧玲│10萬│察志杰(提款,另│107.10.09│彰化縣埤頭鄉斗苑│2萬││││││12:14│第一商業銀行││結)│12:47│路1段366號││││││││(帳號000-0000000││藍彥麟(駕車,另├─────┤(全聯)├────┤││││││0000)││結)│107.10.09││2萬││││││││││12:48│││││││││││├─────┼────────┼────┤│││││││││107.10.09│彰化縣埤頭鄉斗苑│2萬││││││││││13:20│西路163號││││││││││├─────┤(台中商銀)├────┤│││││││││107.10.09││2萬││││││││││13:21│││││││││││├─────┤├────┤│││││││││107.10.09││1萬9千││││││││││13:22│││├──────┼───┼─────┼──────┼─────┼────────┼────┼────────┼─────┼────────┼────┤│45│黃秋旺│107.10.08│假冒親友借款│107.10.08│黃岱盈│5萬│趙姿閔(提款)│107.10.08│彰化縣福興鄉龍舟│9千││(⑦108訴677-│、│09:50││11:4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藍彥麟(駕車,另│11:46│路15號│││107偵11087等│陳語甄││││(帳號000-0000000││結)││(統一超商)│││號起訴書附表│(夫妻)││││00000)│├────────┼─────┼────────┼────┤│編號6)│││││││察志杰(提款,另│107.10.08│彰化縣福興鄉沿海│2萬│││││││││結)│11:55│路4段750號││││││││││藍彥麟(駕車,另││(統一超商)││││││││││結)├─────┼────────┼────┤│││││││││107.10.08│彰化縣福興鄉沿海│2萬││││││││││12:01│路5段363號││├──────┼───┼─────┼──────┼─────┼────────┼────┼────────┼─────┼────────┼────┤│46│陳朱杏│107.10.08│假冒親友借款│107.10.08│黃岱盈│25萬│察志杰(提款,另│107.10.08│彰化縣鹿港鎮成功│2萬││(⑦108訴677-││13:00││13:28│元大商業銀行││結)│13:56│路1號│││107偵11087等│││││(帳號000-0000000││藍彥麟(駕車,另├─────┤(鹿港郵局)├────┤│號起訴書附表│││││0000000)││結)│107.10.08││2萬││編號5)││││││││13:57││││││││││├────────┼─────┼────────┼────┤││││││││趙姿閔(提款)│107.10.08│彰化縣鹿港鎮民權│2萬│││││││││藍彥麟(駕車,另│14:03│路279號││││││││││結)├─────┤(華南銀行)├────┤│││││││││107.10.08││2萬││││││││││14:04│││││││││││├─────┼────────┼────┤│││││││││107.10.08│彰化縣鹿港鎮成功│2萬││││││││││14:06│路1段││││││││││││(鹿港郵局)││││││││││├─────┼────────┼────┤│││││││││107.10.08│彰化縣鹿港鎮中山│3萬││││││││││14:20│路321號││││││││││││││││││││││├─────┼────────┼────┤│││││││││107.10.08│彰化縣鹿港鎮復興│2萬││││││││││14:28│路595號││││││││││││(統一超商)││└──────┴───┴─────┴──────┴─────┴────────┴────┴────────┴─────┴────────┴────┘附表二: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附表一│李俊彥犯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編號1│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陳建成犯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2│如附表一│李俊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2│徒刑壹年陸月。││││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林承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3│如附表一│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3│徒刑壹年陸月。│├──┼────┼───────────────────┤│4│如附表一│李俊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4│徒刑壹年陸月。││││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林承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5│如附表一│李俊彥犯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編號5│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陳建成犯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6│如附表一│李俊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6│徒刑壹年陸月。││││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林承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7│如附表一│李俊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7│徒刑壹年陸月。││││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林承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8│如附表一│李俊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8│徒刑壹年陸月。││││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林承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9│如附表一│李俊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9│徒刑壹年陸月。││││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林承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0│如附表一│李俊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10│徒刑壹年陸月。││││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林承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如附表一│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11│徒刑壹年陸月。││││林承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2│如附表一│李俊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12│徒刑壹年陸月。││││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3│如附表一│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13│徒刑壹年陸月。││││莊峻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14│如附表一│李俊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14│徒刑壹年陸月。││││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5│如附表一│李俊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15│徒刑壹年陸月。││││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陳晨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16│如附表一│李俊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16│徒刑壹年陸月。││││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陳晨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17│如附表一│李俊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17│徒刑壹年陸月。││││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陳晨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18│如附表一│李俊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18│徒刑壹年陸月。││││詹仁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9│如附表一│林承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18│徒刑壹年陸月。│├──┼────┼───────────────────┤│20│如附表一│李俊彥犯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編號20│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陳建成犯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詹仁翔犯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21│如附表一│詹仁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21│徒刑壹年陸月。│├──┼────┼───────────────────┤│22│如附表一│詹仁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22│徒刑壹年陸月。│├──┼────┼───────────────────┤│23│如附表一│李俊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23│徒刑壹年陸月。││││詹仁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4│如附表一│林承緯犯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編號24│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25│如附表一│詹仁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25│徒刑壹年陸月。│├──┼────┼───────────────────┤│26│如附表一│詹仁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26│徒刑壹年陸月。│├──┼────┼───────────────────┤│27│如附表一│李俊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27│徒刑壹年陸月。││││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8│如附表一│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28│徒刑壹年陸月。││││林承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9│如附表一│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29│徒刑壹年陸月。││││林承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0│如附表一│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30│徒刑壹年伍月。││││林承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1│如附表一│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31│徒刑壹年陸月。││││林承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2│如附表一│李俊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32│徒刑壹年陸月。││││林承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3│如附表一│林承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33│徒刑壹年陸月。│├──┼────┼───────────────────┤│34│如附表一│李俊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34│徒刑壹年陸月。││││林承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5│如附表一│詹仁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35│徒刑壹年陸月。│├──┼────┼───────────────────┤│36│如附表一│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36│徒刑壹年陸月。│├──┼────┼───────────────────┤│37│如附表一│陳建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37│徒刑壹年陸月。│├──┼────┼───────────────────┤│38│如附表一│詹仁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38│徒刑壹年陸月。│├──┼────┼───────────────────┤│39│如附表一│詹仁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39│徒刑壹年陸月。│├──┼────┼───────────────────┤│40│如附表一│詹仁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編號40│期徒刑壹年陸月。││││吳廷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1│如附表一│吳廷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41│徒刑壹年貳月。│├──┼────┼───────────────────┤│42│如附表一│吳廷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42│徒刑壹年貳月。││││趙姿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43│如附表一│吳廷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43│徒刑壹年貳月。│├──┼────┼───────────────────┤│44│如附表一│趙姿閔犯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編號44│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45│如附表一│趙姿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45│徒刑壹年伍月。│├──┼────┼───────────────────┤│46│如附表一│趙姿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46│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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