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又綜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
吳秋樵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9號),聲請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劉又綜(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原審已量處聲請人有期徒刑7年,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聲請人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而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聲請人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羈押至今已1年有餘,非常思念擔心家人小孩,羈押期間因舊疾腰傷復發疼痛,導致下半身雙腳酸麻無法止力行走,至今已10個月,經監所醫師轉診外醫治療時,診斷出因腰柱龍骨第3、4節生長骨刺,壓迫至雙腳神經,須馬上復健治療,或開刀清除骨刺,不然恐危害下半輩子之行走,監所只能開立止痛藥治療,實為不便。請考量監所看病不便,且無法治療復健,恐會危害往後下半身行走問題,聲請人家人小孩還需聲請人扶養,特准聲請人保外就醫治療,讓聲請人順利返回詳細檢查腰柱骨刺之疾,是否將開刀治療,及和家人商討積欠漁會貸款延期償還之事云云。
三、按羈押之被告,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罹患第4至第5腰椎脊椎狹窄併神經壓迫,固提出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紙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下稱花蓮看守所)聲請人病況,經該所函覆稱:聲請人於101年12月27日由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移入該所羈押,新收體檢時自述高血壓、龍骨骨刺病症,羈押期間均於該所健保門診就診,醫師診斷為坐骨神經痛、背痛,並開立口服藥物治療,於該所羈押迄今未戒護外醫,有花蓮看守所102年3月19日花所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乙紙及所附之於花蓮看守所用藥紀錄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聲請人目前病況可持續於花蓮看守所內門診追蹤治療,且未有戒護外醫之情形,則如病況需要,花蓮看守所亦尚可依規定辦理戒送外醫複診,顯見聲請人雖現罹疾病,然未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程度,是聲請人聲請准予保外就醫要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