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3號上訴人新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世隆 被上訴人豐隆印刷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姵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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