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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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達遠選任辯護人賴錦源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