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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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4號原告 朱文財 被告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7年度司促字第5893號受理並准許在案。嗣被告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同起訴,本院因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0,891元,該裁定業經原告於同年月16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核(見本院卷第37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61至67頁)附卷可稽,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