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明泰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以平 即張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肆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文書作業費用,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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