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睿洋
江晉榮康鈞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罪等案件(109年度少連偵字第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民國109年2月7日17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前廣場,查獲被告丙○○、甲○○、乙○○與少年陳○暉、林○茂、林○緯(警方另以109年2月8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90005103號少年市件移送書,移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3月11日以109年度少連偵第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4,49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有警員製作職務報告書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另第38條第
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第26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賭博罪案件,經檢察官於109年3月18日以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經本院核卷無訛。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4,49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應依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保管字第480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賭資4,490元、109年度保管字第479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撲克牌1副(少連偵卷第135至137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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