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 謝武廷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世欽 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補正另一名林姓被告之完整姓名、住所或居所。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