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5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執聲字第3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為零點零伍伍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肆柒公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44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毒品,經送驗結果,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6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44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案件查扣之毒品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為0.055公克,驗後淨重為0.047公克)乙情,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3月31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故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