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鄭曄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同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305條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民國98年11月18日起執行羈押,於99年2月1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葉藍鸚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