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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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7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佩琦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本院99年度婚字第687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資料查核屬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許白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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