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請人即

被告 劉嘉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 劉嘉一 間請求返還土地案件(案

號:111年度訴字第117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

  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

  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明民國111年1

  2月7日、112年2月22日開庭內容,依上開辦法,聲請自費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於聲請狀內敘明其所欲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之理由為何,與首開規定不符,無由准許,爰依法駁

  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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