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請人即
被告 劉嘉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 劉嘉一 間請求返還土地案件(案
號:111年度訴字第117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
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
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明民國111年1
2月7日、112年2月22日開庭內容,依上開辦法,聲請自費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於聲請狀內敘明其所欲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之理由為何,與首開規定不符,無由准許,爰依法駁
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