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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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智育 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6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