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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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108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告 高秀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肇因於兩造所簽訂之國民現金卡約定書所生糾紛,依該約定書第19條約定:「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對貴行所負之之各宗債務,同意以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涉訟時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就本件現金卡債務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