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3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送達代收人 沈志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珅駩 即 珅溙 工程行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8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禹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