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29號上訴人 劉孟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明昇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9日本院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附上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件。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第444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第1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434條第1項、第434條之1及第3編第1章、第4編之規定」。
查上訴人於民國103年7月10日提出之上訴狀及於103年7月15日
提出之上訴補充理由狀,均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上訴狀補正,並附上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施坤樹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