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601號債權人 林如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美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JA0000000號支票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吳美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