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甲○○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1年8月21日、92年7月31日、96年8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11月、6年7月確定,於執行中定應執行刑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