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8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8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286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周昱志 被告 陳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在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前之期間,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一六五計算,在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一日之期間,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二六五計算,在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以後之期間,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五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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