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15號原告 鄭鈺燕 被告 吳坤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017號),暨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53號、第12423號、第12691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51號案件受理,茲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
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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