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70號聲請人 張伯增 聲請人與關係人志茂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