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世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世宏平日以賣菜為業,並以駕駛自小貨車運送相關商品為其附隨業務,係以駕駛為附隨業務之人,於民國105年9月23日21時5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號自小貨車,沿臺南市○○區○○○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中正二街與正南五街交岔路口作左轉彎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致與告訴人 賴潁綺 所駕駛,沿正南五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中正二街交岔路口作左轉彎行駛之車號000-0000號重機車發生擦撞,使告訴人 賴穎綺 受有左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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