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82號原告 王水連 被告 黃敏哲 律師即 李瑞成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
0地號(權利範圍2分之1)及其上同段1697建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所提供上開建物登記謄本記載,被繼承人李瑞成就建物登記之權利範圍為全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0,200元(計算式:面積145㎡×公告土地現值60,000元/㎡×1/2+建物現值590,200元=4,94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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