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協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探視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協字第140號聲請人 湯旭娟
樓代理人 鍾亦琳 律師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探視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提出相對人 江田進 及聲請人與相對人所生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