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38號上訴人即被告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許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訴字第2238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