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陳韋辰 被告 蕭啟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無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蕭啟煒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原告撤回告訴,而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以106年度交易字第99號判決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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