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872號原告 田克勤 被告 羅元沆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謝淑玲 被告 范姜中 擎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審訴字第8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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